外勞逃逸不驚慌,雇主依法通報才重要!
根據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1月至4月統計之逃逸外勞有1,060人,其中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勞最多,計有511人,占逃逸外勞總數48%,其次為製造業420人,約占逃逸外勞總數40%;再者為漁工67人、養護機構56人及營造業6人。雖然外勞逃逸的原因不勝枚舉,雇主對外勞這突如其來的行為也百思不解,但據學者研究指出,外勞逃逸的原因主要還是與雇主的不當對待、工時過長、仲介收費過高、外勞聘僱時效即將期滿、工作內容與契約不符、思鄉情緒或受朋友慫恿等有關;倘若雇主與外勞相處融洽,適時給予外勞關心與協助,逃逸情況勢必會明顯改善。
勞工局表示,當雇主遇到自己聘僱的外勞有失去聯繫而不知去向時,往往不知所措,有的求助於仲介公司,有的直接去當地警察局報案。其實,若所聘僱之外籍勞工有離家且連續曠職達3日失去聯繫不知去向時,依規定須於3日內以書面資料通知當地勞工局、移民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倘若雇主未於外勞失去聯繫3日後之3日內通報,雇主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據統計,今年度1-4月勞工局已裁罰雇主未依法通報逃逸外勞之案件計有2件,罰鍰金額各為3萬元,雇主不可因不知法而免責。
然而,雇主雖知要以書面資料通報,卻不知其相關日數之算法,恐因通報逾期而觸法。有關「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是指外勞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換句話說,當外勞有上述情況,雇主即應於外勞第3日曠工日起之隔日起算3日內完成通報程序。倘若通報之第3日(最後1天)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可順延1日。舉例來說,如果外勞A於101年5月15日(星期二)失去聯繫至101年5月17日(星期四)都未歸,外勞A即符合失聯3日的條件,雇主則應於101年5月21日(星期一)前通報。
勞工局呼籲雇主,倘若所聘僱的外勞有曠職3日失去聯繫時,切勿驚慌,除依規定通報之外,亦不可因急需外勞而聘僱來路不明的外勞,一旦被檢舉查報屬實,將依法裁罰15至75萬元罰鍰,恐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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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勞逃跑處理方式:
(1)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外勞失去聯繫滿3日後的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事務科)以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報備表格可連上本局網站下載。
(2)雇主聘僱外國人如在外國人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或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如在外國人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未查獲者即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遞補。而若外勞係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護服務員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遞補(就業服務法第58條)。
2.外勞離境處理方式: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以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
(1)外勞免驗證程序離境情形:
(a)聘僱許可屆滿前十四內出國
(b)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c)經司法機關、警察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令限期出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31日勞職外字第0951180291號令)
(2)外勞逃跑或離境不需先電話通報。
3.通報相關文件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網站http://www.evta.gov.tw/下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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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勞逃跑處理方式:
(1)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外勞失去聯繫滿3日後的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事務科)以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報備表格可連上本局網站下載。
(2)雇主聘僱外國人如在外國人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或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如在外國人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未查獲者即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遞補。而若外勞係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者,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護服務員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遞補(就業服務法第58條)。
2.外勞離境處理方式: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以及警察機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
(1)外勞免驗證程序離境情形:
(a)聘僱許可屆滿前十四內出國
(b)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c)經司法機關、警察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令限期出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31日勞職外字第0951180291號令)
(2)外勞逃跑或離境不需先電話通報。
3.通報相關文件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網站http://www.evta.gov.tw/下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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