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8日 星期日

好消息! 懷孕外配父母 台簽延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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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外配父母 台簽延為3個月
馬英九總統上月承諾外配家庭放寬新移民父母探親停留時間,內政部移民署迅速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會商後決議,對已懷孕外配的父母親,放寬來台申請簽證期間,由一個月延長為三個月,最多可以待在台灣半年,這項政策,即日起實施。移民署官員表示,目前外籍配偶父母來台探親,只能申請一個月簽證。新移民等團體上個月前往總統府,參加「總統與公民團體每月一會」座談,曾向馬總提出反映,馬總統承諾做出改善,讓外配父母在外配懷孕及生產期間,可以來台照顧、關懷女兒。
針對馬總統這項承諾,移民署最近與領事事務局會商後決定,外配父母可以延長來台探親期間,不僅可來台三個月,屆期還可再申請展延一次,但每年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移民署表示,外配已懷孕和未懷孕,是有分別。如果是「未懷孕」的外籍配偶父母,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可核發停留期限為九十天,但不能再延長簽證時間;「已懷孕」外配,申請簽證時,若附有預產期證明文件,父母停留期限雖同樣為九十天,但可停留期間的簽證可再延期。
移民署表示,「已懷孕」外配的父母親,入境停留期限屆滿,只要檢附證明,就可再向停留地服務站申請延期九十天;若外配父母親有違規紀錄時,將不予核發或限縮簽證停留期限。
官員指出,這是以一般性原則為主,駐外館處仍將視個案狀況酌情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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