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性騷擾當沒事
北市開罰
台北市勞工局16日表示,職場性騷擾案,即便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仍須依性平法採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依法開罰。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劉家鴻表示,其中一案為某留遊學顧問公司負責人對女員工有過於親密言語、摸手及摟肩等狀況,受僱員工遭負責人不友善動作與言語,沒有在在職期間向公司反映,而是離職後直接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及申訴。
另一案是聘僱外籍看護工雇主,在外勞工作時,從後方緊抱身體,致使外勞因害怕而逃離雇主家,並向仲介公司求助。
經勞工局調查,兩案雇主在接獲申訴人提起刑事告訴狀,或至勞工局接受訪談時,都已知悉員工申訴工作場所有性騷擾事件。卻以行為並非性騷擾,或根本沒有性騷擾行為,未採取任何補救糾正措施及調查程序,或對仍在職員工進行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等,消極態度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應善盡性騷擾防治義務責任」。
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目的在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提供一個沒有職場性騷擾疑慮的工作環境。
陳業鑫指出,不管雇主本身是否為性騷擾行為人,在知悉受僱者遭性騷擾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主動介入調查確認事件始末、設身處地遭性騷擾者的感受,採取具體有效解決措施,違反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裁罰新台幣10到50萬元。
【資料來源:中央社】
1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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